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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小然、王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101号

被告人魏小然,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天津**有限公司**,河北省人。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路**号楼**门**号。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硕,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9********,汉族,中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市人。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现住地:天津市和平区**园**号楼**门**号。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小然、王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魏小然、王硕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1日,被告人魏小然委托他人替其注册成立天津**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为本市南开区**楼**室。被告人魏小然、王硕分别担任**、**,对外以“鸿浩藏品”名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传单、手机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免费发放纪念品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来参观钱币、邮票等收藏品,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承诺在一年或两年定期以不低于本金10%的利润进行的方式,高价销售钱币、邮票等收藏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魏小然、王硕以上述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孙某某、李某甲等人变相吸收资金4465182元人民币。2017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魏小然、王硕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魏小然、王硕自行向投资人李某乙、张某某、董某某三人偿还人民币585780元的投资款。被告人魏小然家属亦退赔了案款450万元人民币,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偿还了70名投资人的投资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任某甲、范某甲、范某乙、魏某某、任某乙、任某丙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魏小然、王硕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小然、王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小然、王硕不以销商商品、提供服务为目的,以商品回购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揽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小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硕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军

2018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魏小然、王硕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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