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290号
被告人魏峰,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号,住惠州市大亚湾区**镇**栋**房。因涉嫌盗窃罪,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4日因对其精神疾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经鉴定,被告人魏峰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同年6月23日恢复计算羁押期。
被告人魏峰曾分别于2014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7年8月12日释放;2018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8月19日释放;2019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9月19日释放。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魏峰路过**大道**号房屋,见一楼大门未关,且四周无人,就进入一楼大厅,盗走桌子上放着的一部手机,后变卖。经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1851元人民币。
2020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魏峰途经**海鲜饭店门口,见一辆钥匙留在车上的摩托车停放在路边,于是启动摩托车将该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以150元的价格变卖给**游乐场附近一废品店,所得赃款用于日常消费。经鉴定,摩托车价值560元人民币。被告人以上述同样手段于2020年1月5日盗走**附近路边停放的一辆钥匙留在车上未拔走的白色女装摩托车,后以350元的价格卖到**镇**附近的一废品店,并将所得赃款用于日常消费。经鉴定,该摩托车车价值1600元人民币。
案发后,侦查机关缴获上述两辆被盗摩托车,后分别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峰五年连续犯盗窃罪三次,且释放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又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记生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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