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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巍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88

被告人魏巍,男,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5020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号,捕前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诈骗罪,经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决定,于20191024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1129日被青山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巍涉嫌诈骗罪,于20201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2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3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3月份,在**银行**分行工作的何某某经母亲介绍认识被告人魏巍。魏巍虚构自己开办了包头市**健身集团,可以帮助被害人揽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魏巍于20185月至20187月以自己公司账务出现问题需要平账为由,多次使用何某某信用卡套现及让何某某网贷共计617359元人民币,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和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包头市**健身集团印章;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欠条、**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银行转账记录、中国**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圆梦金贷款截图、邮你贷详情截图、分期乐订单详情截图、嗨付贷款详情截图、拍拍贷截图、平安普惠截图、百度钱包截图、小赢卡贷截图、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手机截图图片、魏巍**银行、**银行、**银行交易明细;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巍的供述;

6.辨认笔录:何某某、魏巍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巍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对魏巍提起公诉。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荣

202047

附:

1.被告人魏巍羁押于包头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2张。

3.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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