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魏巍,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5020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区**栋**号,捕前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诈骗罪,经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青山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巍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在**银行**分行工作的何某某经母亲介绍认识被告人魏巍。魏巍虚构自己开办了包头市**健身集团,可以帮助被害人揽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魏巍于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以自己公司账务出现问题需要平账为由,多次使用何某某信用卡套现及让何某某网贷共计617359元人民币,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和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包头市**健身集团印章;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欠条、**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银行转账记录、中国**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圆梦金贷款截图、邮你贷详情截图、分期乐订单详情截图、嗨付贷款详情截图、拍拍贷截图、平安普惠截图、百度钱包截图、小赢卡贷截图、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手机截图图片、魏巍**银行、**银行、**银行交易明细;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巍的供述;
6.辨认笔录:何某某、魏巍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巍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对魏巍提起公诉。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荣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魏巍羁押于包头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2张。
3.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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