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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川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42号 

被告人魏川(曾用名魏仕刚,小名简娃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川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 被告人魏川在巴中市巴州区龙泉外国语学校后门刘氏废品门市部斜对面,采用接线打火的方式将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120元(以下币种相同)。

2.2020年9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魏川在巴中市巴州区回风长林嘉苑小区停车场负1楼,采用接线打火的方式将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绿喜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600元。

3.2020年10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魏川在巴中市巴州区回风长林嘉苑小区停车场负2楼,采用接线打火的方式将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3069元。

4.2020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魏川在巴中市巴州区林海居小区2期1单元外的巷子内,采用接线打火的方式将王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玫瑰之约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550元。

5.2020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魏川在巴中市巴州区回风长林嘉苑小区停车场负2楼,将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805元。

6.2020年10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魏川到巴中市巴州区回风长林嘉苑小区停车场负1楼处,将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推至旁边一间房间里,然后又到负3楼停车场,采用接线打火的方式将彭某某的一辆威信牌电动车骑到负1楼停车场,将朱某某的电动车蓄电池(天能牌)拆卸后骑着彭某某的电动车离开现场。后朱某某将被盗车的车架找回。经价格认定,被盗蓄电池价值513元;威信牌电动车价值2000元。

2020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魏川再次到巴州区长林嘉苑小区行窃时被该小区保安抓获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购车发票、刑事判决、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岳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彭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魏川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6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川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魏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魏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川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魏川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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