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魏广州,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家属院**号,现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兆迎,曾用名:李小三,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侯马市**办事处**村**号,住址同上。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4年12月3日被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提供毒品,于2019年2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卫国,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侯马市**巷**号,住址同上。因吸毒,于2019年2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广州、李兆迎、张卫国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李兆迎与被告人魏广州电话联系后,约定当天下午李兆迎到驻马店市找魏广州购买毒品。后李兆迎联系被告人张卫国,于当天下午16时许让张卫国驾驶其提供的晋L9****银色奇瑞牌越野车从山西出发到驻马店,被告人张卫国明知李兆迎让其驾驶车辆是到驻马店购买毒品并带回山西,仍为李兆迎驾车运输。当日晚23时许,李兆迎、张卫国在京港澳高速西平站下高速并到约定地点与魏广州见面交易,李兆迎以48000元的价格从魏广州手中购买毒品100余克。交易完成后,李兆迎携带毒品乘坐张卫国驾驶的车辆欲回山西,行至京港澳高速西平收费站准备上高速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李兆迎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2包。随后民警在上蔡县城郊将被告人魏广州抓获,并当场在其驾驶的豫Q2****白色哈佛H6越野车后备箱查获现金67700元人民币。经鉴定,从李兆迎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其中1包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100.16克,海洛因含量为46.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广州、李兆迎、张卫国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广州贩卖给被告人李兆迎毒品海洛因100.16克;被告人李兆迎、张卫国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运输,数量达100.16克;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魏广州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兆迎、张卫国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广州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魏广州、李兆迎、张卫国现均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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