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魏延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乡**村**组**号。2020年4月15日主动投案,4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延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魏延玲在本市新城区南张村129号院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范某某发生口角、厮打,魏延玲持菜刀将范某某砍伤。经鉴定,范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七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书证;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延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延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珂言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魏延玲现羁押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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