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1306号
被告人魏建平,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宏**街道**号。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介绍卖淫罪、赌博罪,于2004年7月28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四年六个月,2007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2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1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2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严重,于2013年3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赌博,于2019年5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德榕(曾用名陈德勇),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5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建平、陈德榕、何某某、刘某甲、魏某甲、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魏建平在福清市**街道**号其姐姐魏某乙家三楼开设网络赌博工作室,利用其购买的“任我赢”赌博软件组织人员赌博,坐庄渔利。2019年3月,被告人陈德榕加入合伙,占股5%,与被告人魏建平及唐某乙、唐某甲(均另案处理)合伙经营工作室。
被告人魏建平购买的“任我赢”赌博软件设置了“北京赛车”等多款赌博游戏。赌博人员进入工作室组建的QQ群后,由管理员使用其QQ昵称在软件内创建个人账户,并根据赌博人员转账的资金按照1元1分的比例为其个人账户输入对应积分。赌博人员根据具体赌博游戏使用积分下注,由管理员登记至软件中,待软件开奖并计算出输赢,管理员将结果公布在QQ群内供赌博人员查看。若赌博人员赢,则按一定赔率向赌博人员支付积分,若赌博人员输,则工作室没收赌博人员下注的积分。赌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继续下注或者按照上述比例下分退钱。截至2019年5月29日该网络赌博工作室被查获,上述赌博软件可查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7466万余元,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21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魏建平分得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陈德榕分得人民币12500元。
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受雇于被告人魏建平,在工作室内担任管理员,轮班操作电脑、手机,为赌博人员上分下分、登记下注信息、操作赌博软件、制作财务报表等。2019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辞职,收取了工资人民币1万元。2019年3月、4月,被告人刘某甲、魏某甲与同案人刘某乙(另案处理)先后加入工作室参与管理。截至该工作室被查获,被告人何某某收取了工资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刘某甲与同案人刘某乙各收取了工资人民币5000元。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魏建平在福清市**街道**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德榕在福清市**街道**村**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6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福清市**镇**村**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在福清市**街道**村**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魏某甲在福清市**街道**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村**附近民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魏建平、陈德榕分别退出上述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账单汇总表;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供述:同案人刘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魏建平、陈德榕、何某某、刘某甲、魏某甲、周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6.电子数据:账单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软件操作界面、后台统计界面、开奖界面、财物报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建平、陈德榕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平台,组织人员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何某某、刘某甲、周某某、魏某甲协助管理他人利用互联网建立的赌博平台,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魏建平经营期间,该赌博平台可查抽头渔利数额约人民币213万元,被告人陈德榕经营期间,该赌博平台可查抽头渔利数额约人民币206万元,被告人何某某参与期间,该赌博平台可查抽头渔利数额约人民币213万元,被告人刘某甲、魏某甲参与期间,该赌博平台可查抽头渔利数额约人民币206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期间,该赌博平台可查抽头渔利数额约人民币6.8万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建平、陈德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某、刘某甲、魏某甲、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何某某、刘某甲、魏某甲、周某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建平、陈德榕、何某某、刘某甲、魏某甲、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建平、陈德榕、何某某、刘某甲、魏某甲、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雯
代理检察员:王伟洁
2019年12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魏建平、陈德榕、魏某甲、周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九册共计1202页;
3.量刑建议书11份;
4. 证人名单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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