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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建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三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魏建春,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8********,汉族,专科文化,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园**,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3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7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建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魏建春注册成立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因资金短缺,被告人魏建春在未依法取得募集资金资质的情况下,雇佣朱某某、黄某某、魏某某等人为公司员工,通过口口相传、微信宣传等方式,以可以帮助投资人向银行进行房屋抵押贷款并给付银行利息,在其公司可以年息为20%左右存款等为诱饵,向社会大众公开宣传募集资金。被告人魏建春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向么某某等40余名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1830.45万余元,用于还本付息、公司经营、购买房产、车辆等,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244.0092万余元。

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魏建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流水、借据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建春的供述与辩解;

4、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书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建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建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法定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晔
代理检察员:周庆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魏建春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补充材料16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书1份。

6、随案移送账本3册(1本皮质封皮、2本纸质封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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