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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建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魏建,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院**号楼**门**号,无业。1996年12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06年8月15日减刑释放;2016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魏建在本市新城区长乐中路华东数码城一楼唐久便利店内,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盗走便利店柜台的点货机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83元)。魏建将点货机变卖,赃款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2、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对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魏建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雅妮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魏建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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