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强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魏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路**号)。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被告人魏强至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梅厂村, 翻墙进入被害人卢某某家中,盗走屋内几枚硬币。

2020年5月份,被告人魏强至杨成庄乡西寨村,翻墙进入被害人赵某某家中,未盗窃到财物。

2020年5月份,被告人魏强至杨成庄乡前寨村,采取爬门缝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曹某某家中,盗走屋内现金200元、黑色VIVO牌手机一部、银质貔貅一个、银手镯一个、杂牌手表一个、电话手表一个。

2020年7月初,被告人魏强至杨成庄乡梅厂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未盗窃到财物。

2020年7月份,被告人魏强至杨成庄乡董庄窠村,翻墙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走屋内现金300元。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魏强至杨成庄乡梅厂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姜某某家中,盗走屋内现金20元,黄金耳环一对,后将耳环变卖,获利1410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魏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姜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勘验等笔录;

5、被告人魏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魏强取得被害人谅解,系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魏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宏武

                                 检察官助理 李  静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魏强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