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德智诈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994号

被告人魏德智,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3507021997********,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2017年3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德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魏德智在本市塘厦镇诸佛岭社区创业街88号204房利用网络冒充女性“魏琳智”实施“交友诈骗”,骗取被害人财物。期间,魏德智多次以“要钱吃饭”、“患病”等理由骗得被害人陈某某共7090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魏德智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涉案手机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被告人魏德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德智无视国法,通过网络电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德智此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德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8月10日

附:

1、​ 被告人魏德智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