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思风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2114号 

  被告人魏思风,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县********,现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1日、2015年3月17日、2016年4月5日、2017年3月7日、2018年10月18日分别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思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魏思风多次在瑞安市塘下镇区域内以拉车门形式窃取他人车内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日0时许,被告人魏思风在瑞安市塘下镇北大桥附近的一条巷子里,以拉车门方式进入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C9****号小型轿车,窃取人民币数十元。

2.2019年6月4日4时许,被告人魏思风在瑞安市塘下镇北大桥公园附近,以拉车门方式进入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C8****号小型轿车,窃取人民币200元。

3.2019年7月18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魏思风在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托运部附近,以拉车门方式进入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C8****号小型轿车,窃取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思风于2019年7月18日在瑞安市塘下镇塘下网吧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思风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思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思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思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思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建胜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魏思风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