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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成龙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魏成龙(绰号秃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2019年3月22日因非法拘禁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4日),2019年6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郯城县公安局押回再审,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成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成龙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48.92克。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成龙通过微信交易多次向丁建群丁某某贩卖冰毒10克。

1.2018年7月21日18时许,丁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5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2.2018年9月24日21时许,丁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魏某某支付3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3.2018年9月27日20时许,丁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2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4.2018年10月15日10时许,丁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10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4克。

5.2018年10月16日12时许,丁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3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6.2018年10月17日14时许,丁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1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7克。

7.2018年10月18日20时许,丁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8.2018年11月1日8时许,丁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魏某某支付32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9.2018年11月11日,经被告人魏成龙居间介绍,丁某某通过微信向范某某(另案处理)支付5000元,从范某某手中购买冰毒5克,被告人魏成龙从中获利150元、冰毒2克。

10.2018年11月15日12时许,丁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105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4克。

11.2018年11月17日10时许,丁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某某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12.2018年11月20日20时许,丁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13.2018年11月22日16时许,丁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14.2018年11月30日23时许,丁某某帮助付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300元,帮助付某某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15.2018年12月11日19时许,丁某某通过微信分两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34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2克。

(二)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成龙通过微信交易二次向徐某某贩卖冰毒,共计0.6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4日,徐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3克。

2.2018年11月16日,徐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3克。

(三)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成龙通过微信交易多次向李某某贩卖冰毒,共计3.87克。

1.2018年9月25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魏成龙支付495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3克。

2.2018年9月28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5克。

3.2018年10月1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4.2018年10月5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3克。

5.2018年10月5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3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6.2018年10月6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10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7克。

7.2018年10月9日-10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3克。

8.2018年10月12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3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5克。

9.2018年10月14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3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7克。

10.2018年10月17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3克。

11.2018年10月l8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12.2018年10月20日,李某某帮助马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3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13.2018年10月22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魏成龙支付2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用于吸食。

14.2018年10月23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3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15.2018年11月29日,李某某帮助马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16.2018年11月29日,李某某帮助马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17.2018年11月30日,李某某帮助马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四)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成龙通过微信交易多次向马某某贩卖冰毒,共计3.4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日14时许,马某某通过微信两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18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0.7克。

2.2018年12月2日15时许,马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付4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3.2018年12月4日9时许,马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4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4.2018年12月5日16时许,马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5.2018年12月5日19时许,马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6.2018年12月6日18时许,马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4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7.2018年12月7日18时许,马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某某魏某某支付500元,从魏某某魏某某手中购买冰毒0.2克。

8.2018年12月8日10时许,马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9.2018年12月9日12时许,马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100元预赊300元冰毒,被告人魏成龙向马某某提供冰毒0.2克。2018年12月11日,马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余款200元。

10.2018年12月12日16时许,马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3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11.2018年12月13日16时许,马某某通过微信分两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10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5克。

12.2018年12月14日15时许,马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3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13.2018年12月14日19时许,马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3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14.2018年12月15日9时许,马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3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五)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成龙通过微信交易多次向李亚强贩卖冰毒,共计1.7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17日,李某甲通过李某乙,向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3克。

2.2018年11月3日,李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3克。

3.2018年11月8日,李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3克。

4.2018年11月12日,李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8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5克。

5.2018年11月26日,李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3克。

(六)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成龙通过微信交易多次向李某某贩卖冰毒,共计9.45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23日21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10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5克。

2.2018年4月25日16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5克。

3.2018年5月6日16时许,李某某通过徽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4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4.2018年5月8日2l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3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5.2018年5月9日19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3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6.2018年5月11日17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3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7.2018年5月12日14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8.2018年6月5日20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8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6克。

9.2018年6月8日17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7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5克。

10.2018年6月8日20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4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11.2018年6月12日14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3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12.2018年6月13日18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3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13.20l8年7月1日10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5克。

14.2018年7月19日21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15.2018年8月31日11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16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8克。

16.2018年9月20日17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3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17.20l8年9月20日19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10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5克。

18.2018年9月27日18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19.2018年10月1日9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3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20.2018年10月1日18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2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21.2018年10月28日17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5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5克。

22.2018年11月2日18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23.2018年11月8日14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24.2018年11月15日17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4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25.2018年11月17日15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9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6克。

26.2018年11月21日21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2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27.2018年12月2日9时许,李跃国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3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28.2018年12月6日15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8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6克。

29.2018年12月7日13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10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7克。

30.2018年12月8日20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2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1克。

31.2018年12月10日13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成龙支付8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4克。

32.2018年12月10日23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被告人魏成龙支付500元,从魏成龙手中购买冰毒0.2克。

(七)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魏成龙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庄某某驾车前往江苏省连云港市,通过微信向范建国支付12000元,从范某某手中购买冰毒20.5克用于贩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丁某某、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魏成龙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成龙多次贩卖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丽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魏成龙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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