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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敏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955号 

  被告人魏敏,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生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单元**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10月29日二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14日、11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2日、10月15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6月,徐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和两江新区投资成立了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重庆*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重庆*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其前身为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庆*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六家公司。该六家公司以重庆**公司为总部,其余五家公司为分部具体负责实施诈骗活动。

上述公司招聘无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为业务员,公司采取集中培训,发放诈骗话术单等方式,教授业务员在网上利用微信寻找被害人,让业务员自称专业看风水的先生,利用免费看手相等封建迷信,引诱被害人加微信好友并帮助推广,然后再向被害人推荐付费测算生辰八字,在给被害人讲解测算结果时,根据被害人问及的感情、事业、婚姻等方面的运势,故意夸大负面的解释,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购买公司的产品以解决自身运势问题。

上述公司由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进行全面管理,下设部门经理、组长、业务员,通过上述诈骗方式,形成了以徐某甲为首要分子,李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分子,陈某甲、徐某乙、吴某某、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经审计,该犯罪集团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4414102.50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魏敏担任重庆**公司**,主要负责采购办公用品及诈骗所用产品;每日汇总各分公司业绩表、收取各分公司业绩金额;每月核算各分公司员工工资并发放,管理公司账户、报账等。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魏敏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采购交易记录、收费项目列表、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石某某、陈某丙、陈某丁、罗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敏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审计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敏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魏敏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欧蓉蓉

                                  检察官助理 :常  歌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魏敏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61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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