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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文杰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43号

被告人魏文杰,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组**号,现住址万州区**大道**大厦**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4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20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文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文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文杰通过徐某某取得被害人向某某的电话号码以后,给向某某打电话谎称要回家拿黄金首饰典当,让向某某开车送其回家。在向某某及其女友巨某某开车送其回家的过程中,魏文杰趁被害人向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夹克上衣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100元盗走,并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魏文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取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文杰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文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文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文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文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魏文杰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小林

检察官助理:张大海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魏文杰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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