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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斌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魏斌,男,197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3197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系江苏**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出生于南京市,住南京市**********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斌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斌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斌,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魏斌值班律师宋清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理期限十五天。被告人魏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7月间,被害人李某某被周某某欺骗,以其在我市**国际小区的一处房产做抵押,向甲公司借款80余万元给周某某使用。此后,周某某无力偿还此笔借款,被告人魏斌等人向其索债,周某某遂将李某某骗至甲公司,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夏某某(已起诉)采用胁迫手段,以支付借款“违约金”名义迫使李某某出具了一张以赵某某(已起诉)为出借人、金额为33万余元的欠条。

2010年7、8月间,夏某某伙同被告人魏斌、赵某某等人共同至李某某位于我市**之都、**东苑小区的住处,采用恐吓、强占长安国际房产等手段,逼迫李某某交付该款,致使李某某一家出走躲避。此后,夏某某又指使赵某某以上述欠条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法院未采信33万余元的欠条,甲公司未能取得此款。

2019年11月13日,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将被告人魏斌从江苏省镇江监狱解回,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魏斌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斌和同案人赵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斌等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斌等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斌和夏某某等人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被告人魏斌还有敲诈勒索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敲诈勒索罪作出判决,把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魏斌所犯的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原判刑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戈明

2020年4月17

附:

1. 被告人魏斌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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