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魏明,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魏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宝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应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春,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镇**路**号。被告人刘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8日被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9年9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身体原因未执行),并于同年10月16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明、刘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上旬期间,被告人魏明、刘春至扬州市宝应县城、宝应县泾河镇、淮安市淮安区平桥镇区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外币、黄金首饰、白酒、外币等物。其中被告人魏明、刘春共同作案4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8350元。被告人魏明单独作案1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魏明、刘春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位于淮安市淮安区**镇**小区**幢**室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面值人民币50元的超市购物券6张、黄金戒指1枚、茅台酒1瓶。经鉴定该茅台酒为假冒产品,黄金戒指被被告人魏明卖给他人。
2.2019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魏明、刘春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位于宝应县**镇**村**组**号楼**室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800元、1000澳元(价值人民币4770元左右)、黄金手链1只、黄金戒指1只、黄金珠子1只。黄金手链、黄金戒指、黄金珠子被被告人魏明卖给他人。
3.2019年10月9日早上,被告人魏明、刘春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位于宝应县**镇**小区**室被害人丁某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
4.2019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魏明、刘春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蔡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00余元、玉戒指1枚。经鉴定,该玉戒指价值人民币180元。
5.2019年10月8日中午,被告人魏明利用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家门口的钥匙进入被位于宝应县**镇**家园**幢**室的被害人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明、刘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周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魏明、刘春供述与辩解;
4.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明、刘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魏明、刘春在第1至第4起犯罪事实中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明、刘春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魏明、刘春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明、刘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兴阳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魏明现羁押于宝应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春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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