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春仁、罗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魏春仁,曾用名魏园生,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镇**村**村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9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50825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0月29日被临时羁押于福建省漳浦县公安局看守所,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春仁、罗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7月份,被告人魏春仁以注册公司为由,借用卢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账户,后指使钟某某以卢某某的名义于2015年7月20日在宁都县注册成立一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宁都**服装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法人代表卢某某。被告人魏春仁为实际控制人,其指使被告人罗某甲冒充**公司法人代表卢某某的身份管理公司。

自2016年2月17日至2016年5月18日期间,被告人魏春仁为谋取利益,在明知宁都**服装有限公司和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安排罗某甲为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罗某甲则以法人代表的身份安排公司会计吴某某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并将虚开的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给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价税金额4384712.58元,税款745401.14元。

被告人魏春仁为掩饰犯罪,在厦门**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货款”共计9525648.21元转账至**公司建行的对公账户后,被告人魏春仁通过其控制的卢某某建行账户和罗某乙建行账户用于资金回流,把收到的货款转回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控制的张某某银行账户和李某某银行账户。被告人罗某甲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按照被告人魏春仁邮寄到宁都的购销合同和进项发票安排吴某某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魏春仁的要求寄往厦门或泉州。

被告人魏春仁于2019年11月28日至宁都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罗某甲于2019年10月29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魏春仁、罗某甲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册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告人魏春仁、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钟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春仁、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春仁、罗某甲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春仁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主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春仁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祝青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魏春仁、罗某甲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2份。

    4. 随案移送会计凭证8册、账本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