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魏春月,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0102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组**栋**楼**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春月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间,魏某某(已于2017年04月23日病故)因患尿毒症,其未参加医疗保险,便冒用其姐姐魏春月的社会医疗保障卡进行治疗。被告人魏春月得知魏某某病情并冒用自己的医保卡进行治疗后,没有及时阻止,放任魏某某冒用自己的医保卡进行治疗,骗取了国家医疗基金。期间,魏某某冒用魏春月的医保卡先后在昆明、重庆、贵州等地医院进行换肾、透析等治疗。魏春月、魏某某隐瞒事实,共计骗取了国家医疗基金共计人民币1609751.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病历材料、调查报告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魏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魏春月供述;4、辨认笔录:周某某、杨某某、魏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春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春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疗基金达人民币1609751.2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春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春月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永东
2020年4月20日
附:一、被告人魏春月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随案移送:
侦查卷四卷
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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