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魏春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被告人魏春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春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魏春运独自一人或伙同他人在界首市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共计2717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17日,在界首市西城办事处华联商厦新世纪商城25号楼下,魏春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董某某的一辆黑色“捷安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2768元。
2.2019年4月24日,在界首市东升路大桥东20米沙河南坝子南侧,魏春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贾某某的一辆银灰色“爱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3840元。
3.2019年4月30日,在界首市尚庄大桥南头向东坝子上,魏春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3196元。
4.2019年5月7日,在界首市东城办事处车管所西侧广告牌下,魏春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钟某某的一辆粉色“皖虎”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306元。
5.2019年6月,在界首市田营镇魏窑行政村前魏窑李德然诊所门口,魏春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魏某某的一辆银白色“金鹏暴龙”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3850元。
6.2019年6月,在界首市颍河东路北侧一个养殖场门口,魏春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范某某放在该养殖场内的废旧饮料瓶、旧手机、电瓶等物品盗走。
7.2019年9月,在界首市徐寨大桥桥南西侧的姜湾段河坝处,魏春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蓝色“比德文”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2535元。
8.2019年9月,在界首市田营镇魏窑行政村后魏窑146号,魏春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盗走。
9.2019年9月25日,在界首市田营产业园鑫雷超市门口,魏春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绿色“杰工”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3165元。
10.2019年9月29日,在界首市东升路大桥南段路东,魏春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银灰色“京港”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2977元。
11.2020年1月,在界首市田营镇卢窑十字路口处,魏春运将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跃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2800元。
12.2020年4月8日,在界首市田营镇前魏窑村袁素文家屋后,魏春运将被害人袁某某的一辆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1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物证;
2.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释放证明、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魏春运的供述和辩解;
6.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春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春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春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多次盗窃,可以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作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春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