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780号
被告人魏松,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03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9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魏松与重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该公司派遣至广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工作,工作岗位为**,合同期限为2019年2月至2022年2月。2019年7月3日,魏松从该银行离职。魏松在广东**银行重庆分行工作期间,以该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虚构 “汽车消费贷”、“房屋装修贷”的贷款方式,承诺可以帮助被害人通过以上两种贷款方式办理个人贷款,但应当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贷款发放后,将保证金退还。在取得对方信任,并让对方将保证金转账至魏松指定的银行账户后,魏松再次告知被害人为保证顺利放款,需要补齐保证金与贷款的差额,并让被害人将差额转账至魏松提供的银行账户里,以此方式对多人实施诈骗。魏松离职后,继续冒充广东**银行重庆分行的身份,魏松采用以上方式对多人实施诈骗。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魏松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0余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魏松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甲24145元;
2、2019年1月,魏松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曾某某127071元;
3、2019年3月,魏松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周某某14600元;
4、2019年4月,魏松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聂某某102249元;
5、2019年7月,魏松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屈某某118057元;
6、2019年10月,魏松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康某某150557元;
7、2019年11月,魏松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马某某8000元;
8、2019年11月,魏松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范某某197557元;
9、2019年12月,魏松以办理“房屋装修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乙228638元;
10、2019年12月,魏松以办理“房屋装修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余某某330000元;
11、2019年12月,魏松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甲45000元;
12、2019年12月,魏松以办理“房屋装修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丙201500元;
13、2019年12月,魏松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何某某19000元;
14、2020年1月,魏松以办理“房屋装修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汪某某200000元;
15、2020年1月,魏松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乙265844元;
16、2020年1月,魏松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丙90000元;
17、2020年1月,魏松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甲81000元;
18、2020年3月,魏松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乙35000元;
19、2020年3月,魏松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甲95000元;
20、2020年3月,魏松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任某某105274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魏松被抓获归案。魏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业务凭证、借记卡账户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及承诺书、代收条、借条,个人征信报告(聂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书、人员离职清单书证;
2.证人刘某乙、杨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曾某某、周某某、聂某某、屈某某、康某某、马某某、范某某、王某乙、余某某、张某甲、王某丙、何某某、汪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松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2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魏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松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建山
2020年 9月 24日
附:
1. 被告人魏松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