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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林秀职务侵占、诈骗案)_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魏林秀,曾用名历乔乔,男,1989年****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身份证号码32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小区****室(户籍地江苏省沛县******号)。被告人魏林秀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魏林秀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林秀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林秀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

2020年4月20日至5月4日,被告人魏林秀利用在**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上便利,在其上夜班期间,多次将车间库房里的光耦、芯片等元器件带出公司,出售给唐某某,共计价值人民币85916.20元。

二、诈骗

2020年5月1日至5月23日被告人魏林秀虚构买房、装修房屋等事实,以借款为名义,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64600元;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魏林秀通过虚假发货的方式,骗取唐某某人民币7500元。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魏林秀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采购订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林秀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林秀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林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林秀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林秀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迅 

检察官助理:邹利俊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魏林秀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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