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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王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魏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1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违法发放贷款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违法发放贷款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王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1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违法发放贷款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违法发放贷款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定,于2018年10月2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王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魏某、王某在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个人金融部”任主任、副主任期间对小铁路分社、曹集信用分社、城关信用分社承贷发放的七笔共计3370万贷款的抵押房产的真实性等未严格遵守国家规定,未作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即出具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报告”,给联社“贷审委”、“市办”在审批时提供了不真实的依据,致使发放给贷款人贺**(另案)的贷款有部分未能如期归还。案发后魏某、王某已将贺**未还的剩余贷款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及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王某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未尽到调查核实之责,致使发放出去的贷款未能如期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王某在公安机关通知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可视为自动投案,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王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将贷款人贺**未归还之部分贷款偿还,积极挽回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亚辉

贾朝勋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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