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2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沙市**路**小区**栋**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4时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鄂N****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N****挂车沿211省道云梦县自南向北行驶至县河红绿灯右转弯处进入和平路“汉美光电科技公司”路段时,将同向行驶由余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擦倒后碾压,造成余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魏某某不知情并驾车驶离现场,后于当日21时40分许到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经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无责任。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车辆保险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孝感市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孝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5.视听资料;6.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内判处刑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春娇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2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