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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交通肇事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魏**,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9时53分许,在新野县新甸铺镇中兴街与和苑路口处,被告人魏**驾驶电动四轮车由北向南行驶,与由东向西步行人宋**发生碰撞,造成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新甸卫生院抢救无效后,被害人宋**亲属报警,被告人魏**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宋**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魏**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宋**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魏**方赔偿被害人宋遂莲近亲属15万元,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魏**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霞

张  岩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魏**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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