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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危险驾驶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沂南县泉重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双堠镇罗家宅子村路段时,撞于前方顺行的徐昌利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魏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魏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0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资格查询、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

宋凯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63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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