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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危险驾驶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魏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金沙新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金沙新区)。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0许,被告人魏某驾驶黑K****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七台河市新兴区金沙新区马场一队由东向西行驶,将停在路边的赫某某的黑K****6号小型轿车撞上,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6MG/ML,超过醉酒标准。

经侦查,被告人魏某于2019年10月30日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魏某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

2.证人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玉英

2019年1119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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