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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魏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 61012619840120****,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芷园小区*号楼*单元*,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芷园小区*号楼*单元*,***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00时45分许,被告人魏某酒后驾驶陕AW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塔寺路口附近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魏某血醇浓度为146.3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魏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868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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