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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魏某,男,1970年7月12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70********,汉族,大学文化,淮南**酒厂下岗职工,住本市田家庵区舜耕华声苑小区10-3-10室。2020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午饭饮酒后驾驶皖******号轿车行驶至国庆路银鹭安居苑门前路段时与范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汽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出警民警将被告人魏某带至淮南市东方医院总院抽取了血液样本,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血样鉴定:乙醇含量为141.47mg/100ml。经淮南市交警田家庵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魏某按协议赔偿范某某财产损失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受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厂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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