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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性,1990年7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90072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捕前住白山市靖宇县龙宇花园*号楼*单元**室。因吸毒于2013年被天津市河北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成瘾于2013年被天津市河北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20年10月26日被靖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吸毒严重成瘾于2020年11月8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9时许靖宇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经工作发现,被告人魏某某有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经侦查,2020年10月19日至24日,被告人魏某某在靖宇县**号楼*单元**室容留靖宇县居民李某某吸食毒品四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5.鉴定文书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志越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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