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顺检刑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魏某,曾用名委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84********,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7时许,在顺平县方通停车场内,被告人魏某因琐事持刀将赵某某砍伤。经顺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巍
检察官助理:张颖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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