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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531号 

被告人魏,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县**镇**村*组。现住仁寿县**镇**大道**苑*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9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1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30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同辜某等人在仁寿县**镇****街附近香榭丽服装店外摆设童装地摊。李某以辜某等人音响声音太大为由,不同意辜某等人在此摆摊,双方就此事发生打架后散去。当晚20时许,李某吃饭喝酒后回到自己门市,发现辜某等人还在摆摊,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并与洪某等人发生打架,李某将洪某头部打伤。后巡警赶到现场,并将李某等人带至文林派出所。魏某在派出所得知自己的老婆洪某额头被李某打伤缝了5针后内心十分气愤,遂让正在民警处登记身份信息的李某到派出所停车坝内解决此事,双方到达坝子后,魏某用右拳击打李某左面部,致李某左眼受伤。经鉴定,李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魏主动到文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魏赔偿了李9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强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魏现住仁寿县**镇**大道**苑*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0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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