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3197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喀喇沁旗**镇**小学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住赤峰市**家园**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17日间,被告人魏某某同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石某某、马某某、邵某某等10余人在赤峰市新城区五金机电城尚客优酒店8425房间内以扎金花、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二被告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1万余元。
2019年4月17日,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赤峰市新城区五金机电城尚客优酒店8425房间内将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石某某、马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共同组织赌博、共分抽头渔利资金,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英杰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物证手机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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