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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刘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与敖某某、何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到达后,魏某某、刘某某与敖某某结伙盗窃。三人先在南海区**码头**街**巷用工具盗窃了被害人雷某某的摩托车前轮,然后拿到南海区**码头**街**巷**号,拆装在被害人廖某某的东力牌两轮摩托车上,再采用剪线接驳方法启动该车。得手后,刘某某负责驾驶赃车先行回广州市花都区**镇,魏某某、敖某某二人继续寻找作案目标。二人去到南海区**村**巷**号出租屋门前,使用工具将被害人梁某某的劲力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并由魏某某驾驶赃车逃回花都区**镇。

2019年10月24日,魏某某、刘某某被抓获归案,涉案赃物未能起回。

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被盗的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98元;被害人廖某某被盗的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09元;被害人雷某某被盗物品暂无法核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廖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祥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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