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刘某某等两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37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巷**号。

上列两名被告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刘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刘某乙与深圳市**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开发**项目。2010年4月份,刘某乙想通过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变更合作分配方案解决资金困难,因在签订补充协议时,需要时任深圳市罗租**有限公司董事的被告人魏某某、刘某甲的帮助和盖章,刘某乙遂于2010年4月26日分别送给魏某某该综合楼住房2套(14B4、14B5,价值共计46万元人民币),送给刘某甲该综合楼住房1套(15A4,价值23万元人民币),并与魏某某、刘某甲签订虚假的集资房合同、合建协议、收款收据。民警接到报警后,于2019年8月2日将魏某某、刘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刘某甲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刘某甲七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

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1. 被告人魏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