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福建省永安市****山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明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福建省永安市****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魏某某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至12月10日,被告人魏某某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聚众赌博,非法接受刘某甲、张某某、池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2019年9月至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加入与魏某某一起做“六合彩”,刘某某非法接受陈某某、范某某、刘某乙等人“六合彩”投注后,将参赌人员报的码及赌资转给被告人魏某某。经调取魏某某、刘某某用于赌资收赔付的微信账号交易流水,自2019年4月1日至12月10日间,魏某某收取赌资人民币2046807.85元。自2019年9月1日至12月10日间,刘某某收取赌资人民币127607.98元。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魏某某主动退出赌资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主动退出赌资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扣押被告人魏某某笔记本电脑一台、移动电话2部及手机微信账户的人民币35000元,扣押被告人刘某某移动电话2部及手机微信账户的人民币3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微信截图等书证;2. 证人刘某甲、张某某、池某某、陈某某、范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聚众赌博,被告人魏某某涉案赌资金额人民币2046807.85元,被告人刘某某涉案赌资金额人民币127607.98元,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珠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明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3. 本案涉案款物由福建省永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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