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58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5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现住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镇**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告人魏某某与卖淫女吕某某相识,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2013年年底,吕某某在随县唐县镇打工期间认识李某某,并发生了性关系。2014年1月2日上午,李某某从随县唐县镇乘车来到随州市城区找到吕某某,并在吕某某陪同下购买了一部手机。17时许,吕某某与李某某回到天生街**巷33号出租屋休息。后魏某某行至该出租屋找吕某某,见其与李某某在一起,心中恼怒,一边阻止李某某离开,一边电话联系吴某某赶来为自已出气。吴某某来到出租屋后,魏某某将吕某某拉出屋外对其拳打脚踢,经旁人劝说魏某某停止殴打与吕某某进入屋内。此时,吴某某以言语威胁的方式逼迫李某某拿钱了事,李某某见状迫于无奈在吴某某逼问下交出银行卡并说出取款密码。后吴某某与吕某某前往银行取款,魏某某则在出租屋看守李某某。当日18时许,吴某某与吕某某行至随州市城区解放路某农业银行ATM机处,由吕某某持卡取走现金人民币(下同)15000元,吴某某拿走其中5100元现金后离开。吕某某持剩余现金返回出租屋将钱交给魏某某。后魏某某为防止李某某报警,假意将李某某留下吃晚饭,并在饭后乘出租车一直将李某某送回唐县镇家中方才离开。次日,魏某某行至吕某某出租屋分给其现金4000余元。
2014年1月6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至此案发。
2019年6月5日,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淅河派出所民警将魏某某抓获归案。同年8月1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将吴某某抓获归案。
2019年6月15日,魏某某亲属代为赔偿李某某人民币16000元,李某某对魏某某书面谅解。2019年9月28日,吴某某亲属代为补偿李某某9000元经济损失,李某某对吴某某的行为予以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抓获经过、银行户号交易金额复印件、电话通话清单、银行取钱截图、被告人魏某某、吴某某的基本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宇翔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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