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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娄某某开设赌场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娄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临海市**镇**村**号。因吸毒,于2006年10月29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因赌博,于2017年12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初至2019年1月16日,朱某某、黄某甲(均另案处理)结伙在江苏省苏州市和靖江市多地开设“六名”网络赌场,召集热线组织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等地的赌徒吴某某、王某某等人通过热线微信群参与赌博。该赌场共开设130余天,平均每天组织4场赌博,每场抽头渔利5000余元(人民币,下同),每场庄家支付每支热线费500余元。

2019年1月8日至12日,张某某(另案处理)与朱某某商定后在该赌场排款,帮赌场与庄家、热线结算赌资并进行垫资,每日从赌场赚取1500元,共排款5天获利7500元。张某某分给被告人魏某某3分股份,二人共同出资并由魏某某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收、付结算赌资,其参与期间赌场抽头获利10万余元。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娄某某在该赌场内牵热线10场,组织赌徒通过微信群参与赌博,个人获利2000余元,其参与期间赌场抽头获利5万余元。

2019年8月21日10日1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下陈派出所投案;2019年8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娄某某到临海市公安局尤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单电子数据整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起诉书、出生医学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魏某某、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同案人朱某某、张某某、陶某某、卢某某、胡某某、潘某某、牟某某、黄某乙、徐某某、毕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光盘、光盘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娄某某无视社会秩序,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魏某某参与期间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 10万余元,被告人娄某某参与期间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5万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胜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联系电话:1358608****)、娄某某(联系电话:1516763****)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等)光盘2张、检察卷宗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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