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_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县,住宁德市****街道**村里**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渭源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8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渭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区,住亳州市**区**镇****村**社**号。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分局于2009年3月8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渭源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8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渭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魏某某、孙某某在微信群认识了黄某,互相添加了微信,开始与黄某合作,从事电话卡买卖收售活动。其中买卖的以董某某、王某某身份证办理的电话卡由他人进行了诈骗犯罪活动。

2019年被告人黄某利用微信创建“2020群”。群内成员由黄某负责收卡、验卡、财务、出售电话卡等业务;王某负责找人办理电话卡;陈某甲充当客服人员,给接办电话卡的人员指导办理电话卡相关业务。被告人黄某利用微信创建“梅峰收件群”,该群内成员有黄某、王某、陈某甲、周某、林某某等人。该群成员王某通过接黄某办理电话卡的单子,后将单子转发给各刷单群群主,刷单群群主再将单子转发到群内或转发给其他群主逐级扩散,从而发展更多的人办理电话卡。办卡后由黄某向王某转去办卡费用,王某从中赚取利润后再将钱逐级转向办卡人,从而逐级非法获利。期间,黄某将电话卡部分出售给魏某某、孙某某。其中魏某某收售买卖电话卡5000余张、孙某某买卖电话卡800余张。

2017年,王某某创建了“小酥烟的做单群”微信群。彭某某(王某某的妻子)将微信“师傅麟麟D”、“AU218团”群内成员甘肃省渭源县人郭某某、董某某等人拉进王某某微信群内,让郭某某、董某某等人办理电话卡,还在群内转发了办理电话卡“福州移动”的文件。董某某按照该文件操作加入了“福建移动欢乐多4群”的微信群,并办理了两张电话卡,其中电话号码为198********的电话卡被用于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该电话卡使用人于2020年5月13日冒充淘宝客服骗取重庆籍女子陈某乙7700元人民币,同日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立案侦查。

2020 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加入“艺萱刷单群”,一位微信昵称为“小酥烟”的人号召办理电话卡赚钱,王某某在群内以个人信息共办理了六张电话卡。王某某将办理的电话卡全部寄给了福建省福州市**区*******东区*****。其中有两个电话号码为130********、131********,涉嫌电信诈骗案件,涉案价值共729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手机卡等;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陈某乙、毛某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孙某某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6.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孙某某买卖电话卡进行非法活动,在主观上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买卖电话卡,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犯罪工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旭东

                             检察官助理  史建华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渭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