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51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镇**村**村**号)。因吸毒,于2020年6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镇**街**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镇**街**号)。因吸毒,于2015年6月26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于2020年6月8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区**小区**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孙某某、曾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同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魏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在吴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以500元的价格在本市高新区长胜村附近的苹果酒店门口将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闵某某,从中赚取100元和少量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曾某某在陈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安排下,办理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多个对公账户、印章、结算卡、U盾等,并出售给陈某某,被告人曾某某获利人民币2000元。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曾某某在被告人孙某某、魏某某的安排下,办理了**商行和**服装店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印章、结算卡、U盾等,并出售给魏某某、孙某某,后被告人孙某某、魏某某将上述材料通过快递发送给微信名为“**甲”指定的地址。被告人曾某某获利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孙某某、魏某某各获利人民币13000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魏某某、孙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孙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孙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孙某某、曾某某违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孙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中被告人魏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孙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曾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燕
检察官助理 郭平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已监视居住,被告人曾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孙某某1387088****,曾某某18679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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