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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官某某组织卖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逮捕。

被告人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时尚休闲会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路**号,法人为吴某某(待查)。2019年初开始,**时尚休闲会所开始实施以“口爆”方式的组织卖淫活动,主要由韦某某(部长、在侦)、被告人魏某某和官某某负责管理、召开会议等,平时韦某某、魏某某、官某某在召开会议时强调从事卖淫的技师需要注意的事项等;会所订立“口爆”方式收费标准为360元人民币,韦某某、魏某某、官某某为逃避打击,预防被当场查处或网上发现,会所内部建立微信工作群“**网”, 韦某某、魏某某、官某某三人在该微信工作群中发布相关指令、指派从事卖淫行为的技师、信息通报、收取嫖资标准的登记等, 对“口爆”方式卖淫服务项目以代号“中2(二)”。预防被查处,避免结算系统被发现而将需收取的嫖资共360元人民币中分开收取,进行初步分成处理,技师先行收取嫖资部分100元人民币,另一部分260元交会所(通过微信二维码收取),再次分成处理(会所、技师各占一半),嫖资360元人民币的分成。实际上从事卖淫行为的技师每次卖淫提成共得嫖资部分 260元,会所得嫖资部分130元。会所招聘有女性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多人,供前往该会所消费的男性违法行为人挑选; 2019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前往上述会所挑选张某某,以“口爆”方式实施嫖娼卖淫行为一次,支付费用360元人民币,被查处;此外,同年8月8日、8月11日、8月 14日,刘某某与张某某以“口爆”方式实施嫖娼卖淫行为各一次; 2019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黄某某前往上述会所挑选李某某,以“口爆”方式实施嫖娼卖淫行为一次,黄某某支付费用、嫖资360元人民币;2019年8月12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付某某前往上述会所挑选谢某某,以“口爆”方式实施嫖娼卖淫行为一次,付某某支付费用嫖资360元人民币。本案相关卖淫嫖娼活动相关信息部分被依法提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十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官某某以会所名义雇佣多名妇女卖淫并进行管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玮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官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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