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聊城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89********,汉族,初中肄业,济南**公司汽车装具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镇庄**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济南**公司渠道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孙某某与宋某某存在债务纠纷,2013年9月1日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宋某某系魏某某的表姐夫)伙同张某某、曹某某驾驶车辆至东平县沙河**镇**村北路口处,强行将孙某某带上车行驶至东平县**镇**路附近,后将孙某某带下车逼迫其签下欠条,期间对孙某某实施殴打。当日9时许,宋某某赶到后将孙某某送回东平县城。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在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于2019年6月6日到东平县公安局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三被告人于2019年6月23日赔偿孙某某14万元,孙某某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彬彬
检察官助理张帅
2020年4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1886611****)、张某某(1386415****)、曹某某(1558881****)现取保候审于各自住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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