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张某某等滥伐林木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2月2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1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1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被告人魏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城头村村南成片林地处,擅自砍伐其购买的杨树共计103株,折合立木蓄积43.0108立方米。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砍伐杨树93株,折合立木蓄积37.5477立方米,被告人程某某参与砍伐杨树76株,折合立木蓄积31.7592立方米。

2、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陈某某(另案处理)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陈庄南侧堤坝及坟地沿线规划林处,为其砍伐杨树40株,折合立木蓄积21.8569立方米。

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油锯2台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证言;

4.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赣榆区林业执法大队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共同实施滥伐林木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共祥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魏某某1835213****,张某某1570519****,程某某13655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