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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张某甲等六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群众,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8年11月2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8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汉族,中专毕业,个体,群众,住河南省新密市城关镇**村**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8年10月26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汉族,本科毕业,无业,群众,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8年7月16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3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群众,住郑州市金水区**办事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8年11月22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汉族,中专毕业,个体,群众,住河南省巩义市**镇**村**街**号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8年11月7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8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31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8年9月21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8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魏某某、张某甲、李某某、朱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魏某某在郑州市北闸口宠物市场以5800元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非法收购猕猴两只,2018年1月2日魏某某以9200元将该两只猕猴非法出售给被告人张某甲。同日,张某甲将其中一只猕猴以6500元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将另外一只猕猴以6800元出售给被告人朱某某。2018年2月,通过被告人杨某某介绍,李某某将从张某甲手中非法收购的猕猴以6700元出售给被告人宋某某,杨某某从中获利1000元。2018年11月7日,朱某某将非法收购的一只猕猴以8000元出售给被告人曲某某(另案处理),曲某某在饲养过程中,猕猴发生疾病后死亡。2018年7月16日,宋某某欲以10000元价格出售猕猴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张某甲、宋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杨某某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曲某某供述和辩解;3、证人王某某、史某某、钱某某、张某乙、田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5、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出具和调取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张某甲、宋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杨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魏某某、张某甲、宋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霞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住河南省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乡**村**组;被告人张某甲现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楼**号;被告人宋某某现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办事处**号;被告人朱某某现住河南省巩义市**镇**村**街**号附**号;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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