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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张某甲等2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蚌埠市龙子湖区**街**巷**号,现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小区**号楼**楼东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栋**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29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23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以魏某某为主要纠集者,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讨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犯罪事实

(一)聚众斗殴罪

2017年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至被害人焦某乙位于本市****小区的家中索要债务,见无人,便用自喷漆在焦某乙家门口的墙壁上喷字。焦某乙得知后电话联系被告人魏某某,与魏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魏某某不满,通过中间人余某某联系焦某乙,约定在蚌埠市禹会区****小区旁边的交通银行门口见面。后被告人魏某某驾车载张某甲、张某乙、余某某等人开车前往约定地点。下车后,被告人魏某某上前用拳头殴打焦某乙,张某甲用防狼喷雾喷射焦某乙面部,后魏某某、张某甲逃离现场。

(二)寻衅滋事罪

2017年7月6日,被告人魏某某通过杨某某得知焦某乙在固镇县城管关镇某工地,遂安排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前往固镇工地看住焦某乙,被告人魏某某前往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联系执行法官。在固镇项目部,被告人张某甲与焦某乙发生纠纷,后张某甲报警调解处理。同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不忿,便同张某乙等人携带棒球棍至被害人焦某乙住处蚌埠市****小区砸门威吓,见无人应答遂离开。

2017年7月11日晚,被告人魏某某同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至蚌埠市****小区11栋楼下围堵焦某乙索要债务。次日1时许,被害人焦某乙外出,被告人魏某某等人跟随其后,双方发生冲突,焦某乙用刀捅刺魏某某,被人夺下后,被告人魏某某用拳头击打焦某乙面部,造成被害人焦某乙面部流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淮上民事案卷材料及判决书、照片、接报警记录等;

2.证人焦某甲、杨某某、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焦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魏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频光盘一份。

二、违法事实

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魏某某同张某甲、韩某某等人至被害人宋某某居住的蚌埠市龙子湖区****地*号楼家中索要债务,要债过程中魏某某和张某甲、韩某某与宋某某夫妇发生撕扯推攘,后宋某某报警。

2017年3月16日,韩某某、徐某某等人至蚌埠市湖上升明月宋某某施工的工地上找宋某某帮助被告人魏某某要债,后宋某某被韩某某等人开车带至蚌埠市**附近兰亭茶叙与被告人魏某某见面,后两人发生纠纷。

2017年,被告人魏某某为向高某乙索要债务,先后两次在高某乙居住的蚌埠市经开区**号楼**单元**室阳台用自喷漆喷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收条、银行流水、民事调解书、接报警记录等;

2.证人高某甲、杜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张某甲邀集他人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魏某某、张某甲持凶器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张某甲身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家素

检察官助理:杜金洪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张某甲现被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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