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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彭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046

被告人魏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乡**乡**村**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魏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乡**乡**村**村**600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魏某丙,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彭某某、魏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魏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湖南省湘乡市万家丽建材市场4栋2单元402室等地,为赌博网站喜运网担任代理,先后招募被告人魏某丙、彭某某为赌客提供上述赌博网站的赌资充值、提现业务,并抽取充值金额的2%、提现金额的1%作为手续费。现查明,被告人魏某甲担任代理所涉及的赌资金额总计人民币6 494 022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获利369 701元。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魏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鼎公园尚12幢2519室,为赌博网站喜运网担任代理,为赌客提供上述赌博网站的赌资充值、提现业务,并抽取充值金额的2%、提现金额的1%作为手续费。现查明,被告人魏某乙担任代理所涉及的赌资金额总计2 925 830元,获利为108 200.6 元。

同年12月18日,魏某甲、魏某乙、彭某某、魏某丙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代理使用账户截图、赌博网站代理账户统计页面截图、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黄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彭某某、魏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彭某某、魏某丙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彭某某、魏某丙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担任代理,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彭某某、魏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彭某某、魏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丙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超群   

                            检察官助理:江  朋 

                                   2020年9月3日

附:

1.卷宗五册,光盘13张;

2.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现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3.被告人魏某丙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6670****12;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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