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2000********,汉族,高中文化,现在临湘市**酒店足仙堂洗脚城当主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楼**镇**村**组**号,住临湘市**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被临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99********,汉族,职高文化,现在在临湘市**酒店足仙堂做服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住临湘市**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临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9时许,同案犯张某甲因其朋友张某乙的前男友谢某某一直纠缠张某乙,便约上被告人魏某某、徐某某、同案犯王某某、李某甲等人在临湘市火车站将谢某某拦截,并将谢某某带到无人处等待来接谢某某的被害人肖某某,肖某某与同案犯张某甲见面后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被告人魏某某、徐某某、同案犯王某某、李某甲也参与打斗,对肖某某拳打脚踢,张某甲持刀砍了肖某某的手和背部几下。经岳阳市湘北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现场检测报告;2.证人张某甲、王某某、李某甲、万某某、蒋某某、谢某某、葛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刚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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