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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徐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业者,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号。被告人魏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蚌山区**村**村**栋**号。被告人徐某某因吸毒于2010年被固镇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13年被蚌埠市蚌山分区强制戒毒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灵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魏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苏C9****白色SUV汽车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屠某某、郑某某等人,于当日23时许行驶至固镇县城关镇**国际、**官邸小区实施盗窃,四人共窃取封闭式电动车电瓶十三组。盗窃后销赃给他人,所得赃款由四人所得。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所得电瓶价值8394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魏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427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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