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0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村,2004年4月因故意伤害罪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6年12月因开设赌场罪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1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家属院**单元**号,1994年8月因盗窃罪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曹某某分别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11日16 时35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在邢台市桥东区新华里188号小区门口东侧因琐事与受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魏某某、曹某某及另外一人(不详)将陈某某打伤,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谅解协议;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孙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建兴
2019年8月7日
附:
1.卷宗两册
2.光盘一张
3.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3195****
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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