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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曾某某盗窃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叙永县人,住泸州市叙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5月3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淦某某(另案处理)提出让张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偷一辆摩托车供其使用,张某某答应帮忙。2020年5月29日凌晨,淦某某联系了张某某、被告人曾某某、被告人魏某某共同实施盗窃,凌晨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曾某某、张某某三人驾驶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到龙马潭区红星路生源小区好利蛋糕门市旁,采取搭线的方式盗窃了一辆白色贝纳利两轮摩托车,随后三人将盗取的摩托车驾驶至江阳区桂香水岸小区门口交于淦某某。淦某某先后支付给三人报酬。2020年6月4日龙马潭区分局民警在江阳区桂香水岸小区将该摩托车查获。经泸州市龙马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5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以后被告人魏某某、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盗车辆已追回,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本罪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灵燕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住泸州市叙永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14131**** 

被告人曾某某现住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183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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